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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发布通知: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住宿费按实际发生原则收取

来源:河南省教育厅

内容摘要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财政厅联合发布通知

日前,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疫情防控期间收费管理工作作了安排部署。

《通知》提出,各地各校要落实网上教学相关规定,扎实做好线上教学和开学复课工作,确保2020年春季学期教学计划完成,各地各学校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保教费),未开学或未开课(含网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

严格落实住宿费退费要求。学校按照实际发生原则收取住宿费,每学年按照10个月(每学期5个月)计算,多余部分于学期末据实结算一律退还学生。在校实际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15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

《通知》还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疫情而影响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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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臧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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